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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

执法职责权限

时间:2025-03-21 13:31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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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法定执法职责和权限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全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2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保障城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等住房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承担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3
、承担推进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城区住房建设,组织实施城区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的归集、统一管理和使用。
4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拨用房产的管理。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
5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城区房屋拆改结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区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6
、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负责指导、监督实施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参与新建小区的规划论证及综合验收;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企业等级评定、物业小区达标检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
、组织开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方面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地产权属等纠纷。
8
、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
9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职责。
10
、承担全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管理等行政职责。
11
、编制我市中、长期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划,监督管理住宅小区开发执行情况;对各类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确定商品房价格;负责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纠纷的仲裁等行政职责。
12
、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加强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13.
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