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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房议字〔2025〕18号 签发人:崔 巍
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1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张丽馥代表:
您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整改物业公司高额收取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费的建议》(第1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中肯的建议。您提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服务和收费问题突出的情况,我局将结合您提出的加强监管和执法等建议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强化监管要求企业履约尽责。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示各级物业管理相关部门、专营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电话,对业主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业主。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执法进小区。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监督检查价格公示、查处违规收费活动,处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的矛盾纠纷。
四、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按照《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基层物业管理部门、小区业主和专家评比打分,形成物业管理项目评定等级,并在我局官网公布。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进取,形成提升服务质量、赶学帮超的良好氛围,提高服务质量。
二、下一步工作
我市目前还没有出台针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物业费收取方面的政策。我局将积极向市发改委反映代表提出的建议,配合研究相关政策,同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共同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良性发展。
建设美好幸福家园是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目标,更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各方社会力量共同担当的结果。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