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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109号意见的答复

时间:2025-12-30 10:53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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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房议字〔202517              签发人: 巍

  关于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109号意见的答复

  宪纯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长春市老旧小区利用房屋维修基金改造升级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现将办理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1、长春市维修资金使用初审权自2021年9月1日以来全部下放至各区,为了提升使用效率,加大使用力度,下放前我局物管中心对使用流程要件进行了简化,缩短了申办时限使用业务要件由原来的26个减至9个,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减至8个工作日。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进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搭建智慧物业平台。材料申报、信息审核、资金拨付等各项业务实现全链条线上流转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项目能够尽快启动保障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2、维修资金交存率不足导致无法使用一直是行业难题,我局一直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一是引导业主依法依规交、续交维修金,二是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将小区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保障改造升级需求。三是通过多种途径补充物业维修资金。

  3、部分使用职能下放后,维修资金使用材料审核由各区负责,相关法律规定施工队伍的选择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如需加强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监管,业主可以在使用过程中增设施工监理及审计环节,以保障对施工过程及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加强宣传力度,引导业主合理安排维修资金优先用于关乎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项目,全面提升老旧小区的居住品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物业维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维修资金作为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专项资金,老旧小区如需使用物维资金时,可以按照使用流程申请,如在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随时与我局物管中心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提供支持和帮助。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