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议字〔2024〕29号 签发人:崔 巍
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王忠华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设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点的建议》(第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中肯的建议。对您提出的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点、加强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和宣传等建议,我局十分赞同和认可,下一步将结合建议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2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一高层居民住宅发生火灾,为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按照市安委会要求,我局积极转发《关于迅速开展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提示函》(长安提函[2024]9号),要求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巡查检查,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不听劝阻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利用小区宣传栏、电梯公告栏、业主微信群、QQ群等有效载体,全面宣传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停放、充电有关规定要求,并对典型火灾案例开展警示宣传。同时,我局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属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督导,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按照疏堵结合,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理念,我局制定《关于推进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的通知》,组织各城区、开发区尽快全市摸排电动自行车数、充电设施需求和现有设施等底数。深入二道区力旺康城、万龙名城等小区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总结可操作的方法大力推广,实现电充自行车充电安全闭环管理。
按照《2024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和《全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我局制定《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市安委会名义印发。按照“属地牵头、部门配合、街道负责、社区组织、居民参与、物业协助”原则,推动有需求的居民小区或周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棚、充电桩、换电柜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施。
二、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是在小区集中充放电建设方面。目前,在市区两级部门的不断努力下,现有停车场所可停放车辆5.23万辆,预计继续建设5.22个车位;现有集中充电桩(充电口)1.64万个,预计继续建设2.24万个。按照《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充电设施投用后,维护管理单位要建立专业的保养队伍,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对故障情况及时响应,确保场所安全、规范运营。同时我局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督促属地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业主财产安全的保护意识,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园区内的日常巡查检查,配备电子安保设施设备,强化巡查检查台账化管理,从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二是在加强宣传教育方面。我局积极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利用小区公示栏、宣传栏、电梯、业主微信群等多渠道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停放、充电有关规定要求和禁止违规占用消防“生命通道”的重要意义,普及消防“生命通道”安全管理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常识。利用事故教训强化反面警示作用,促进居民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三是在强化电动自行车存放管理方面。按照《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我局积极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同时鼓励物业服务同步在楼栋门厅、电梯等加装电动自行车识别禁入装置,消除电动自行车进梯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安全隐患。
四是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集资筹集方面。按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我局指导属地可通过发动业主筹集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投资,引入第三方、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等形式,分批新建、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同时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要求指导制定建设方案,明确有关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维护、运营、管理责任等。选用的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具有一定经验,且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建设美好幸福家园是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目标,更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各方社会力量共同担当的结果。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编辑:刘博 初审:刘博 复审:刘善清 终审: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