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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4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11-25 14:51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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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房议字〔202425              签发人:  

  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次会议

  14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李大军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城区弃管小区管理的建议》(第14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中肯的建议。您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市场化模式、推行业主自治模式、社区参与服务模式、物业管理与公益结合模式。上述观点我局十分赞同和认可,下一步将结合建议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一、加强物业行业监管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十二项与《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第六项的规定,国家已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物业企业不再以取得资质作为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前置条件,持营业执照即可以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因此我市物业管理部门积极通过各级行业协会强化行业企业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延伸政府职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严格落实《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服务评价管理办法》,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服务评价体系,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监督企业加大住宅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制作公示板,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共部位收益,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等相关信息;公开行政执法部门、街道社区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监督企业依法经营,引导业主通过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合理维权;常态化开展行业乱象整治,积极主动处理业主举报和投诉,加大调查整改和行政执法力度,降低物业信访投诉率。

  二、推动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覆盖

  (一)创新管理模式。采取大物业、菜单式、旧改接管、国有统管、业主自治等物业服务模式和公共部位收益、共有房屋经营收益、停车位经营收益、商业促销收益、政策资金支持等资金筹措方式,推动社区代管小区向专业化管理和居民自管过渡。对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老旧住宅区项目的,适当给予政策支持。

  (二)推进旧改接管。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前,将改造工作与物业管理方式、费用标准同步征求业主意见。街道社区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加强宣传引导业主积极参与小区事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化管理或自治管理。积极应对老旧住宅区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将屋顶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脱落、共用排水设施堵塞爆裂等情况纳入紧急维修事项清单。

  三、规范业主自治行为

  业主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制定业主自行管理方案,包括业主自行管理的区域范围、时间期限、具体事项、具体方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方式;业主自行管理需要选聘专业性服务组织的类型、条件、期限以及选聘方式;业主自行管理需要选聘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期限以及选聘方式;业主在业主自行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经营管理等责任的落实;与业主自行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该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或者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后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落实街道社区监管职责

  构建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与的“四位一体”协调联动机制,协商解决小区环境整治、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用部位使用等突出问题。建立辖区内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台账,每个街道打造不低于1个“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街道社区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积极应对老旧住宅区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将屋顶外墙渗漏、楼体外立面脱落、共用排水设施堵塞爆裂等情况纳入紧急维修事项清单。

  建设美好幸福家园是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目标,更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各方社会力量共同担当的结果。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812    




编辑:刘博 初审:刘博 复审:刘善清 终审: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