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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2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11-25 14:43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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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房议字〔202422              签发人:  

  长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2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刘凡代表:

  您和附议代表在长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一规范物业服务管理的建议》(第20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您提出中肯的建议十分赞同,下一步将结合您的合理化建议开展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立物业服务行业党委,推进“红心物业”建设。  

  依托行业协会为工作平台,在市委组织部和市直机关党工委的领导下建立物业服务行业党委。通过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范收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形成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主体责任、物业监管部门双重责任、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直接责任,党建引领、权责清晰、多方联动、群众满意的物业管理服务格局。

  业主委员会有三名及以上党员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成立党组织,不足三名的,社区党组织采取联合建、派驻建、依托行业协会组建等方式推动业主委员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倡导党员、“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提高业主委员会党员比例,鼓励推选党员业主为业主委员会主任。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吸纳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业委会委员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党员业主,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构建乡镇(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多方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统筹协调作用。

  (二)构建“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根据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形势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工作格局,明确了各级管理职能,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陆续向各城区、开发区下放多项具体工作职能。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调解机制、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等一系列工作措施,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快速、有效地运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我市在建立市物业专业委员会基础上,建立长春市物业行业协会,并在各城区、开发区建立起行业协会分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构筑健康、和谐、有序的行业发展新面貌,延伸政府职能,发挥好行业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保障业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下走市场化发展道路。由省建设厅专职律师、市房管局物业处、物维中心领导定期开展物业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制定出台各项规范性文件。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出台了《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暂行标准》等配套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积极推进组建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按照“四级”物业管理工作格局,乡镇(街道)、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照属地住宅项目,逐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业主自治意识,推进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动员业主积极参与共同管理事务,确定物业管理模式,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依法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业主义务,对业主违规违约等行为进行劝阻。

  (二)推进老旧住宅区成立物管会,提高专业化物业服务。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老旧小区,积极推进成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宣传引导业主积极参与小区事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化管理或自治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城区、开发区成立国有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新建、重组方式成立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并给予政策、资金等适当扶持,为业主提供一批信誉好、有意愿、具有老旧住宅区管理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录,供业主选聘。属地街道社区组织业主根据服务项目、价格等因素,选聘口碑好、服务好、理念先进、信用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基本物业服务的基础上,可以以楼栋、单元为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增加有偿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和价格,满足差异化物业服务需求。

  (三)提升管理水平,规范物业服务人从业行为,加强物业行业监管力度。

  1.根据省市条例,各城区、开发区建立物业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制度。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模板化运行、机制化处理业主急难愁盼问题清单,落实“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在基层有效化解信访投诉。市规自、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毁绿占绿、乱收费、乱停机动车、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2.落实《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暂行标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全面规范选聘流程和方式,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对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实行公开招投标。做好专家库管理、招投标受理、资料审核、专家抽取监督和备案存档等工作。促进我市维修资金管理水平提档升级,形成“市级归集、区级核实、统一核算、联合监管”的新模式。

  3.指导企业加大住宅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制作公示板,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共部位收益,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等相关信息,公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街道、社区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监督企业依法经营,通过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合理维权。常态化开展行业乱象整治,积极主动处理业主举报和投诉,加强调查整改和行政执法力度,降低物业信访投诉率。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并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  

  加强日常宣传,借助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形式,系统解读政策、剖析典型案例、开展热点难点问题讨论,端正社会公众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加深理解,明确物业管理中各方的责、权、利。培养业主树立自治意识和物业服务有偿意识,使其真正融入到物业管理活动中来。

  建设美好幸福家园是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目标,更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各方社会力量共同担当的结果。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812    



编辑:刘博 初审:刘博 复审:刘善清 终审: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