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议字〔2024〕21号 签发人:崔 巍
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2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曹雪代表:
您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综合施策,加快推进长春市物业“弃管小区”业主众筹自治服务的建议》(第2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中肯的建议。您提出以社区为主导推进业主自治服务,建立和完善小区管理办法,组织业主进行环境治理,逐步增加物业服务;发挥“社区三长”(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的基础引导作用,确保业主委员会成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由有公信力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协调业主自治或引进物业管理;建立由政府各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法官、律师、主流媒体共同参与的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定组织流程和调节机制,现场解决纠纷事件。上述观点我局十分赞同和认可,下一步将结合建议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一、落实街道社区监管职责
构建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与的“四位一体”协调联动机制,协商解决小区环境整治、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用部位使用等突出问题。街道社区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二、规范业主自治行为明确责任
一是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管理;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且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管理。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业主自行管理的监管、协助。二是业主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制定业主自行管理方案,方案应当符合《吉林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或者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决定后,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坚持党建引领推动业主委员会建设
一是推进业主委员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街道社区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推进在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二是完善业主委员会人选的推荐审核机制,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好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关、审核关和选举关。三是充分发挥小区红色人才资源,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党员在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改选等工作中主动参与业主组织建设,鼓励“两代表一委员”、退休党员干部等通过合法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建立业主委员会规范化运作评价机制,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对已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开展评价工作,评价重点为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建设、规范运作、成员履职、印章及财务管理使用、接受属地街道监督指导情况等内容。
四、健全物业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市物业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市司法局批准,于2023年在市物协设立。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物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大对物业服务行业纠纷的预防和调处。一是积极推进物业调解组织建设,以现有的物业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建立健全小区、社区(村)、街道(乡镇)、城区(开发区)四个层面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网络,物业纠纷多发的街道(乡镇)要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二是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作用,根据调解工作实际需要,吸纳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人员多方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建立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制,对矛盾复杂、涉及人员较多的物业纠纷要明确目标、分析研究、完善措施、制定方案、分解责任、规定时限、登记造册。三是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项会议,研究物业纠纷的特点、难点和发展趋势,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联动、衔接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模式。四是利用四级物业管理体制,通过多渠道向社会宣传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可、参与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促进调解作用在物业纠纷中得到充分发挥。五是提高调解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升调解员调解物业纠纷能力。将物业纠纷调解作为调解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年的培训计划,通过组织专场培训、发放学习书籍、制作工作指引等方式,做好人民调解员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相关培训工作。
建设美好幸福家园是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目标,更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各方社会力量共同担当的结果。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
编辑:刘博 初审:刘博 复审:刘善清 终审: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