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敬华代表:
您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居民区设立电瓶车充电区域和充电设施的建议》(第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中肯的建议。对您提出的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的宣传,完善和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的建议,我局十分赞同和认可,下一步将结合建议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2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一高层居民住宅发生火灾,为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按照市安委会要求,我局积极转发《关于迅速开展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提示函》(长安提函[2024]9号),要求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巡查检查,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不听劝阻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按照疏堵结合,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理念,我局制定《关于推进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的通知》,组织各城区、开发区尽快摸排底数,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尤其老旧住宅区,抓紧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深入二道区力旺康城等小区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总结可操作的方式方法大力推广,实现电充自行车充电安全闭环管理。为进一步落实工作,我局制定《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市安委会名义印发。按照“属地牵头、部门配合、街道负责、社区组织、居民参与、物业协助”原则,推动有需求的居民小区或周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棚、充电桩、换电柜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施。
二、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是摸清底数加强管理。为摸清全市电动自行车现有数、充电设施需求数和集中停放场地数等基本情况,我局制定《关于推进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的通知》,组织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初步对全市现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充电设施需求数等情况进行了摸底。目前,在市区两级部门的不断努力下,现有停车场所可停放车辆5.23万辆,预计继续建设5.22个车位;现有集中充电桩(充电口)1.64万个,预计继续建设2.24万个。我局将继续指导属地加紧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工作,坚决清除楼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杜绝飞线充电,有效预防和遏制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切实谋划好民生实事。
二是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建设。按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我局规范了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流程,要结合居民小区实际,合理选址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建设方案,明确有关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维护、运营、管理责任等。选用的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具有一定经验,且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及充电设施完成施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属地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充电设施投用后,按照前期签订的相关协议,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专业的保养队伍,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对故障情况及时响应,确保场所安全、规范运营。
三是强化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资金筹集。根据《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牵头、部门配合、街道负责、社区组织、居民参与、物业协助”的原则,我局指导属地可通过发动业主筹集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投资,引入第三方、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等形式,分批新建、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场所。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我局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利用小区宣传栏、电梯公告栏、业主微信群、QQ群等有效载体,全面宣传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停放、充电有关规定要求,并对典型火灾案例开展警示宣传。
建设美好幸福家园是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目标,更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各方社会力量共同担当的结果。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
编辑:刘博 初审:刘博 复审:刘善清 终审: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