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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23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11-25 14:04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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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房议字〔202411              签发人:  

  对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23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姜元生代表:

  您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加强长春市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设施监管的建议》(第2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中肯的建议。对您提出的摸清我市电动自行车底数、消灭监管盲区,强化制度建设、实现依规监管和构建监管体系、补齐监管短板的建议,我局十分赞同和认可,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建议开展既有住宅小区集中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2月2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一高层居民住宅发生火灾,为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按照市安委会要求,我局积极转发《关于迅速开展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提示函》(长安提函[2024]9号),要求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巡查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不听劝阻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遏制电动自行车火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按照疏堵结合,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理念,我局制定《关于推进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的通知》,组织各城区、开发区尽快摸排底数,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尤其老旧住宅区,抓紧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深入二道区力旺康城等小区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总结可操作的方式方法大力推广,为下一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做好准备为进一步落实工作,我局制定《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市安委会名义印发。按照“属地牵头、部门配合、街道负责、社区组织、居民参与、物业协助”原则,推动有需求的居民小区或周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棚、充电桩、换电柜等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施。

  二、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是摸清全市底数方面。为摸清全市现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我局制定《关于推进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的通知》,按照“统筹谋划、分类施策”的工作思路,组织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初步对全市现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住宅小区集中充电设施基本需求数、现有停车棚可停放车辆数量、现有充电设施数量和拟建设电动自新车停车位数量、拟充电设施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目前,经初步统计,现有停车场所可停放车辆5.23万辆,预计继续建设5.22个车位;现有集中充电桩(充电口)1.64万个,预计继续建设2.24万个。

  我局将继续指导属地联合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建设程序选择合理的安装位置,重点指导推进老旧住宅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劝阻无效的,第一时间上报相关单位,坚决清除楼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杜绝飞线充电,有效预防和遏制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切实谋划好民生实事。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方面。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六条(四)规定,物业服务人要对违法建设、私拉电线、占用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如未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条例》第八十八条(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如有违反则按照《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规定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我局积极指导属地落实各项管理和处罚。

  据了解我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中已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列入计划,具体情况建议咨询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是构建监管体系方面。按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我局指导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完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管理规约,强化日常监管,不断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有效落实。同时鼓励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同步在楼栋门厅、电梯等加装电动自行车识别禁入装置,消除电动自行车进梯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安全隐患。

  建设美好幸福家园是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目标,更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各方社会力量共同担当的结果。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88

 

 

 

编辑:刘博 初审:刘博 复审:刘善清 终审: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