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议字〔2024〕10号 签发人:崔 巍
对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4W17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索若达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管理 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议》(第1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中肯的建议。对您提出的强化我市物业行业管理、加强对业委会日常监管等建议,我局十分赞同和认可,下一步将结合建议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方面。为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有效监管,成立长春市物业行业委员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延伸政府职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修订《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小区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等文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提升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水平,全面规范选聘流程和方式,要求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对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实行公开招投标,做好专家库管理、招投标受理、资料审核、专家抽取监督和备案存档等工作。为促进我市维修资金管理水平提档升级,形成“市级归集、区级核实、统一核算、联合监管”的新模式,我局制定了《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违法事实进行罚款。
二是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方面。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业主委员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同时,建立业主委员会机构。我局指导各城区、开发区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对已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开展评价工作,将业主委员会评价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工作。
二、建议的办理情况
一是在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方面。2023年9月1日,我局印发实施了《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评价管理办法》(长房规[2023]1号),《办法》中明确了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服务评价管理实行记分制度,评价分为A、B、C、D四级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对于C、D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重要监管对象、增加其日常监管检查频次,尤其D级物业服务企业,限制其评优资格、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投标资格等行为,从而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诚实守信,保护物业服务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在物业服务行业监督检查方面。为规范物业行业的服务行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我局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在安全生产方面,我局指导各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入楼入户等的巡查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加强消防安全宣传,不断提高居民责任意识、安全意识。
三是在业主委员会监管方面。为强化业主组织建设,规范业主组织行为,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长春市业主组织建设规范业主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指导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加强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助,严格规范筹备行为,同时规范业主自治行为,明确相关责任。
四是关于制定长春市物业服务标准方面。2022年10月9日起,长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方案中明确了一至五级的服务收费标准对应的不同政府指导价。同年12月19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物业服务标准》(DB22/T5133-2022),《标准》中明确了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相关事项,同时将物业服务等级分为一至五级。上述《通知》和《标准》对我市物业服务工作开展有操作性和指导性,并结合我市实际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开展物业服务工作,要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内容,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设美好幸福家园是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目标,更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各方社会力量共同担当的结果。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编辑:刘博 初审:刘博 复审:刘善清 终审: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