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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024W11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11-25 13:33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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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房议字〔20248              签发人:赵洪利

  对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2024W11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侯海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长春市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关注,您对我市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发展提出的有关建议十分有意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建议1: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的职责。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重新修订了《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款中明确了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的职责。

  建议2: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和额度。

  重新修订的《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了“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第九条明确了“监管账户的初始监管额度为预售备案总金额的30%”按照第十条要求,依工程形象进度逐步降低监管额度。

  建议3:调动买房人自身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为调动购房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我局通过电视媒体宣传、在网站公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方式,提高对预售资金监管的认识。同时,按照我市《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开发商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提醒购房人将预售房款存入正确的监管账户。

      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升级现有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推广预售资金查询微信小程序,实现购房人随时查询预购房款流向。同时进一步研究其它宣传途径,调动购房人了解重视个人预购房款的监管情况。

  建议4:严格审批使用监管账户资金的申请。

  我局将结合长春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审批要件,增加现场踏查核实的力度,严格预售资金使用的审批,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于项目有关工程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资金使用申请坚决不予审批。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对待您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628






编辑:孙百会 初审:孙百会 复审:王传春  终审:姚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