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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8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11-25 13:27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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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房议字〔20246              签发人:赵洪利

  对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8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徐中校代表

  您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建筑行业三角债务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建议第81号已收悉感谢您对长春市房地产行业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中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约定,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支付的工程款迟迟不能支付,个别项目更是到期拖着不给结算,并以未结算等理由,不拨付工程款,导致大额工程款长时间拖欠,总包企业根据条例要求又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双重压力使企业难以为继”等问题,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市房管局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主管部门,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长府办规[2023]4号)中我局职责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月调度我市“保交楼”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并要求项目属地政府督促企业履约支付工程款,防止发生欠薪事件。二是督促企业自查工程款支付情况。要求驻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自查整改。根据自查工作反馈情况,约谈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企业,督促企业积极与施工企业沟通,积极筹措资金,妥善处理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三是配合人社部门解决欠薪问题,对人社部门确定的存在“两欠”问题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配合属地劳动监察部门解决问题。四是为破解房地产企业现金流紧张,造成项目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问题,允许企业使用未售商品房作为“工抵房”,抵付工程款同时可以免缴预售监管资金。

  二、关于对房地产项目的售房收入资金进行金融监管

  针对您提出的“对于符合过程结算的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过程结算及支付的,对房地产项目的售房收入资金进行金融监管,强制要求8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欠款,未执行的限制其高管的收入及消费标准”等建议,我市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对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进行监管。按照《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为缓解开发企业资金压力,2022年8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用于支付项目施工款和材料供应款。

  三、关于政府在企业融资方面协调帮扶政策

  针对您提出的“政府应在企业融资方面协调一定的帮扶政策、为企业融资”等建议,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我市建立了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组长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市房管局、市金融办、市规自局、市建委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我市积极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截至目前,已推送3批次共90个开发项目进入“融资白名单”,融资需求共计241.6亿。

  下一步,市房管局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一是对金融机构反馈项目存在的问题,第一时间帮助企业研究解决,待项目符合条件后再次向金融机构推送;二是跟踪已经推送白名单项目的贷款落实情况,指导企业合规使用贷款资金,确保信贷资金封闭管理、不被挪用;三是适时组织下一批白名单上报工作,共同推进更多的“白名单”项目贷款落地,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项目建成交付,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

  感谢您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行业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627




编辑:孙百会 初审:孙百会 复审:王传春  终审:姚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