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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城镇房屋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23 11:17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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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和《长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制定的《长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城镇房屋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长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城镇房屋调查实施方案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联系人:张琪琳  联系电话:81810757)

  

  

  

长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城镇房屋调查实施方案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9月

  

  

  目   录

  一、工作依据.................................1

  二、工作目的.................................1

  三、标准时点.................................1

  四、调查范围.................................1

  五、调查内容.................................2

  六、调查组织实施.............................2

  七、调查方法流程.............................4

  八、调查数据处理.............................4

  九、调查质量控制.............................5

  十、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5

  十一、调查时间要求...........................6

  十二、调查纪律...............................6

  十三、工作要求...............................7

  

  

  一、工作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建办质函〔2021〕248号)和《长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长灾险普办〔20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的

  按照长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关部署,完成全市城镇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满足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城镇房屋建筑承灾体信息需求,支撑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评估。

  三、标准时点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的标准时点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标准时点一致,为2020年12月31日。

  四、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城镇房屋建筑包括城镇范围内各类住宅类及非住宅类建筑等。未建成使用的城镇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城镇房屋建筑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原则上依据所在土地的权属性质确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填写城镇房屋建筑表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由其他责任部门填写农村房屋建筑表格。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但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仍为征收前自建的,填写城镇房屋建筑表格,但需明确判断是否经过专业设计建造。表格的使用不代表对房屋性质的认定。

  五、调查内容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依据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印发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见附件3开展工作,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房屋建筑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单栋住宅、非住宅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建筑结构和设防情况、使用情况等信息。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统一使用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和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调查表所设调查项目全部纳入软件系统,通过信息化方式录入和汇交数据。调查表及调查软件所设项目的填写,依照国务院普查办印发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实施。

  六、调查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属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在长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实施总体方案的制定;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普查人员进行培训;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普查工作进行业务督导;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普查成果不少于0.4%的图斑抽检,形成数据抽检报告;完成全市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汇交。

  (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协同开展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在(市)区、开发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承担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工作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开展调查人员培训、内业资料整理、外业信息采集、数据质量审核等工作。其中,有关工作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进行的,要加强对具体采集人员的培训,确保第一手数据的质量。有条件的(市)区、开发区将有关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专业能力的审查,优先选用本地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机构,房屋鉴定、检测、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具有同等专业能力的机构,原则上应由专业技术队伍承担专业工作。所有调查人员应持证上岗。

  本次普查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寻求第三方专业团队协助是必要的工作手段之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市)区、开发区要遵循“行政+基层+技术”的组织实施原则,以行业部门为主导、基层队伍为主力、技术支撑为补充,合力完成普查工作。

  在第三方机构的选用中,同等条件下建议优先选用我市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工作,为各县(市)区、开发区下步房屋安全管理和“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提供有力支持。

  普查经费需求可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的城镇房屋建筑按每平米0.3元的标准测算。各县(市)区、开发区已全面掌握辖区城镇房屋建筑面积总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经费;未全面掌握辖区城镇房屋建筑面积总量的,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结合我市人均居住面积等情况初步测算经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七、调查方法流程

  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城镇房屋建筑以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每一栋单体建筑为单位进行登记调查登记采用内外业结合的作业方式开展。充分利用市、区两级规自、建设、房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有的业务数据资料,将可复用数据内业输入软件系统,随后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当场填报,最后内业整理完成。

  各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其他部门已有数据资料的,可由属地政府沟通协调相关部门或由区级对口部门向上级部门申请,各有关部门应全力做好配合。

  调查工作全程采用信息化工作模式。调查人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平板电脑或智能手机)登记调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传输。在不具备实时网络传输条件的偏远地区可使用离线版软件登记信息。

  调查人员赴现场调查前,应利用软件系统全面熟悉所负责调查区域的工作底图,然后进行现场调查和填报工作,确保调查登记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调查流程依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业务流程指南》(见附件1中内容)实施。

  八、调查数据处理

  开展调查工作应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底图和软件系统。工作底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备并加载至软件系统内下发。

  各县(市)区、开发区承担城镇房屋建筑调查任务的有关部门应保障必要的数据处理办公环境和网络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处理工作的安全、正常进行。调查数据处理依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处理方案》(见附件4)实施。

  九、调查质量控制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实行严格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调查数据的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在普查办统一领导下,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承担城镇房屋建筑调查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普查办的领导下,实施对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数据质量的管控和审核,采用过程检查、交叉互检、随机抽检等措施,从源头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调查质量控制依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质量控制细则》(见附件1中内容)实施

  十、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

  调查产生的数据通过统一的软件系统逐级汇交,各县(市)区、开发区在线上汇交数据的同时,线下提交本级工作报告、数据质量检查报告。

  调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审核的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加强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技术能力,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依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办法》(见附件1中内容)实施。

  十一、调查时间要求

  (一)前期准备

  20219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立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机制,编制实施方案,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开展已有成果、基础数据的清查与整理加工。开展一线普查人员业务培训。

  全面调查阶段

  2021年12月底前,按照国务院普查办要求的工作进度,全面开展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完成各级调查数据审核并逐级汇总,形成全市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数据成果,汇交至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十二、调查纪律

  坚持依法调查,调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组织开展。

  城镇房屋建筑的产权人、产权单位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如实提供调查对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目的。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漏,不得用于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以外的目的。各县(市)区、开发区承担城镇房屋建筑调查相关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十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承担城镇房屋建筑调查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普查工作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城镇房屋建筑风险普查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普查办要统筹辖区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镇房屋建筑风险普查工作。

  强化普查培训,落实培训人员

  普查培训是做好普查工作的关键性工作,直接影响到普查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承担城镇房屋建筑调查的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并编制本级的培训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普查培训机制,推动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县(市)区、开发区师资人员选派责任心强、精通业务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后担任。为保证普查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利于长期普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普查机构不得随意更换培训人。

  )保障资金投入,合理安排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镇房屋建筑普查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承担城镇房屋建筑调查的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辖区普查经费预算,严格遵守财政规定。本次普查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合理安排普查工作推进时间,组织精干力量,确保按国务院普查办要求时间节点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压实责任主体,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承担城镇房屋建筑调查的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城镇房屋建筑调查的责任主体,必须压实责任,加强对一线调查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推动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普查工作质量和效果。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建办质函〔2021〕248号)

  附件2:《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建办质函〔2021〕264号)

  附件3:《G-02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

  附件4:《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处理方案》

  附件5:《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工作的通知》(吉建函〔2021〕865号)

  附件6:《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资金落实工作的通知》(吉建函〔2021〕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