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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房议字〔2023〕20号 签发人:崔 巍
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第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伟代表:
您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长春市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共用充电桩建设力度的建议》(第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中肯的建议。您提出私人充电桩共享统一规划设置共享共用充电桩、制定长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条例、采取利益共享机制解决业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等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不积极的问题。上述观点我局十分赞同和认可。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您的建议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的物业管理工作。
一、关于完善专业化物业管理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由市建委、市房管局牵头,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人配合业主及其委托建设单位安装充电设施,为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施工方面给予便利。
二、关于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
由市建委牵头,在制定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时,鼓励将改造中获得的闲置用地以及拟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库)优先作为充换电基础设施保障用地。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居民充电创造便利条件。
三、关于充电设施安全方面配合实施建议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同时,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建议市人大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内容,由市政府高位统筹,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具体政策,平稳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四、关于充电设施建设物业行业的具体措施
一是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是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法规制度,探索建立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奖补的制度。
三是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探索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四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配合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让广大居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政策要求;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加大舆论曝光力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建设美好幸福家园是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目标,更是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各方社会力量共同担当的结果。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