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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开-(提案答复)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63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0-11-27 08:14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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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国荣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建议》(第363号)收悉,我们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您提出的具体建议表示赞同和认可。现就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泛征求意见,做好顶层设计的建议。为解决目前我市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各类问题,我们今年正在修订《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目前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将适时向社会及各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如,为解决业主组织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修订《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过程中,重点研究为业主组织建设工作提供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政策支持和指导,包括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筹备组人员和业委会候选人资格条件、业委会委员身份终止条件、业主组织建设具体流程、筹备组和业委会职责等方面,并将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管。通过立法修订,细化明确条款内容,避免基层工作人员执行时出现要求不同、流程不同等情况。

  二、关于借鉴香港经验,完善物管制度的建议。为完善物业管理制度体系,我们今年正在修订《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出台了《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者实行惩戒;出台了《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招投标的基本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了物业企业进入市场的行为;制定了《长春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长春市物业服务标准化项目评分细则》、《长春市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参考标准》、《长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长春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等配套文件,完善了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

  三、关于体现公共价值,动员社会力量的建议。如何对不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实施管理,始终是我们倾力解决的一大难题。我们把“老、旧、散”小区作为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的重点,采取分类指导,逐步推广等措施。如,以建立街道、社区和企业联动机制推进管理,实现了“老旧散”和弃管小区专业化物业管理和社区指导业主自治管理全覆盖;以建立长效物业管理机制推动管理,使环境差、问题多、无人管理的小区得到有效的改善,使有困难的业主得到基本的准物业服务等。通过动员社会各类力量,形成了以专业化物业服务为主导,业主自治管理服务为辅助,社区组织准物业管理服务为补充,覆盖城区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格局,在全市城区老旧住宅区专业化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社区准物业管理实现了全覆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关于宏观行政强制,微观自由选择的建议。业主对“花钱购买物业服务”的意识不够,特别是“老旧散”住宅区的业主,对政府存在依赖心理,在我们指导其选聘物业企业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或采取业主自治管理时,不参与、不配合、不交费,既希望享受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又不愿意交纳物业费,但出台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来实现物业收费的法规政策确实存在瓶颈,特别是今年5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施行)有关物业服务合同作了如下表述: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第九百四十四条)。为此,我们将通过加大宣传相关法规政策力度,来提高广大业主“有偿物业服务”的意识,本着“自己家园自己管”的原则,共同维护住宅区的居住环境。

  对于物业精细化管理,实现提供不同档次的服务的问题,我们制定了《长春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将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水平分为五级,除装饰装修管理、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不做级别划分外,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等均细化了等级标准,使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进行自由选择所需要的服务标准,实现菜单式服务,协商物业费定价区间。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发改委对服务标准设定价格标准。

  五、关于强化监督机制,畅通维权渠道的建议。目前,我们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属地化管理力度。我们将物业管理工作结合到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职能中,畅通沟通渠道,避免矛盾激化,使物业服务纠纷问题尽最大限度在基层得到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