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第44号)收悉,我们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对您提出的具体建议表示赞同和认可。现就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建议。为解决现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的规定不够详实,在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行为缺少有力的行政手监管段的问题。近期,省住建厅已启动立法计划,起草《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将积极配合省厅调研工作,并就此项立法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在《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后,我局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尽快修订《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内容,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使法规政策不断完善,以满足新形势需求。
二、关于加强管理与监督,建立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议。2017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2018年3月,住建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不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及数量等方面进行要求。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在物业资质取消审批后,我们加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完善了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制定了《长春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和《长春市物业服务标准化项目评分细则》;二是协同市场监管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出台了《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者实行惩戒;四是配合市政府推进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了企业信息备案管理。
三、关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的微观经济主体的建议。为构建公平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物业企业公平竞争,我们2011年出台了《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招投标的基本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了物业企业进入市场的行为。2019年9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开发建设单位对未依法依规开展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项目进行自查自改。2019年12月对原《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原有工作风险环节进行补充完善,增加内容表述和工作流程的科学性和严密性,确保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地全面开展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四、关于创新行业监管模式,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的建议。一是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属地化管理力度。我们将物业管理工作结合到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职能中,使物业服务纠纷问题在基层得到解决。二是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工作,严格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三是建立健全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物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物业服务项目情况,开展对物业企业的动态监管。四是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化考核工作。充分发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