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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开(提案复文)-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82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06-27 15:08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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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平、花秋玲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的建议》(第2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物业管理的人文服务意识的建议

  1、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在下步工作中,我局要继续加强宣传工作的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购买物业服务的意义,以及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引导业主积极参与小区管理,提高其物业服务商品化意识和自治意识。同时,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对物业服务质量差,服务态度恶劣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责令其立即整改。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为小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服务。

  2、以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为载体,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在创建文明城市的过程中,我局始终积极配合市文明办,积极发挥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开展各项文化建设活动,例如万科、保利、中海等品牌物业服务企业都结合自身企业文化,设置了丰富的文化活动,组织业主积极参与,营造了文明、和谐的小区文化氛围。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继续动员引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打造具有特点的企业文化,提供亲情服务,配合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小区文化活动,增加业主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二、健全相应法律法规的建议

  目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由于物业服务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能,很多物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在其他职能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例如:房屋质量保修期限的确定和相应维修责任,在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水电气热相应责任划分等问题,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收费相关问题由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等。

  在下步工作中,我局计划通过出台系列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我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法规依据和支撑。一是修订《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对现行《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通过完善政策条款,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明确,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二是制定《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局拟制定《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的信息备案管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实行黑名单制度。三是制定《关于加强长春市业主组织建设规范业主行为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业主组织建设和业主行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加强我市业主组织建设,规范业主行为。

  同时,我局也将申请由市政府高位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法规政策文件明确物业服务问题责任边界,按监管范围制定管理细则,加大对住宅区执法力度。

  三、加强政府监管,建立评价和监督机构的建议

  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积极建立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会同市场管理局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打击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合同、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对其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业务资格进行限制,并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曝光。同时,由街道、社区组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解聘评价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建立企业诚信、服务优质、健康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能继续监督我局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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