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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开(建议复文)-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6-27 14:34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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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剑飞代表:
  您在市人的十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城市小区网络建设管理的建议》(第18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提出中肯的建议。我们对您提出的我市城市小区网络建设中存在的新建小区进线难、光改小区进场难、移动网新建站址获取难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对您提出的规范小区交房管理、规范小区物业管理、规范网络布局规划的建议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表示十分赞同和认可,并将有关建议内容结合到下一步物业管理工作当中。
  一、关于规范网络布局、规范小区交房管理建议的答复
  我局认为,应通过政府高位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城市通信网络建设中遇到的难题。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增长速度与发展趋势,充分发挥规划的前瞻作用,将小区通信网络布局和建设纳入到城市建设通信配套设施规划当中,提前布局谋篇使通信网络建设和覆盖与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望相匹配。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核实,在建设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中重点检查验收开发企业是否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建设施工网通信络设施设备;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可以满足目前生产生活过程中对于通信网络的需要,是否可以满足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于通信网络的需要;是否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
  二、关于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建议的答复
  2007年,信息产业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2013年3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中要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涉及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光纤到户改造,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与任何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2019年2月3日我局按照周贺副市长在《长春联通关于网络建设需协调解决事项的报告》上的批示,制定下发了《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做好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配合好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建设;大力支持既有住宅小区光改工程建设;新增移动基站涉及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企业要配合通信公司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不得鼓动和参与业主阻挠移动基站建设等相关要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定,指导各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垄断小区的通信网络服务,选择哪家网络运营公司属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的权利。在通信网络公司申请进场施工时要积极配合,提供宣传、场地、与相关业主沟通等方面的协助,加快我市通信网络建设速度,让小区业主在网络运营商提供通信网络服务方面有更多的选择权,提高我市通信网络服务覆盖面。
  同时,各通信网络运营商在进入物业园区进行施工作业前,应提前对相关业主做好宣传告知工作。在施工时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各项措施,不能够破坏园区道路、绿化带、阻塞排水或者变更原有的通信网络线路通道。对于园区道路、绿化带、楼体等造成的破坏要及时恢复,取得相关业主的配合与支持,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
  规范城市小区通信网络建设管理,是建设美好幸福家园的重要环节,这不单单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一个政府部门的事情,而是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各方社会力量共同担当的结果。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我局工作。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