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道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长春市房地产开发商依法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未登记房屋确权专项整治工作
您所提出的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为解决我市未登记房屋确权问题,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于2017年初决定开展未登记房屋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长春市未登记房屋确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我局、国土局、规划局、建委、环保局、园林局、人防办、财政局、发改委、地税局、工商局、教育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对未登记房屋确权专项整治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对新项目要加强监督,防止前清后欠;对老项目,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快督促办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后补办相关手续。按照市政府的指导精神,从2017年6月份至今已召开5次联合审批会议,我局书面征询相关部门意见290余次。会议审议了59个未登记房屋项目,共1277栋,891.
(一)对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项目(即开发企业主体资格消失或名存实亡的项目)实行产权登记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分离的原则,即相关部门核发的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和行政处罚决定等不再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申请义务的不诚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经领导小组联系会议审定后,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单位及个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相关部门严格审查其申办房地产开发、建设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确认和备案行为。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可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准予退出诚信黑名单。
今年我市将加大推进未登记房屋确权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目前已要求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未登记房屋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排查,并力争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审批会议,尽最大努力,以最快速度为百姓办理产权。
二、我局对房地产开发行为的监管措施
我局在行政职能范围内,多项措施并举,努力为百姓解决产权办理难题。具体措施如下:
(一)整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018年初,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和暂定资质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市里。目前,我局正在进行调研,统计有关情况,对于没有年检,长期没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并且不具备开发能力的“僵尸”企业,我局将进一步研究予以清理,确保实现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优胜劣汰,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二)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国家近几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了力度,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长春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也正式实施。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我们制定并出台了《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拟对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管理。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中,预计明年起正式启动。
(三)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准备工作
(四)加大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大力开展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渠道为群众进行普法宣传。群众可以登录我局官方网站,在“政策法规”栏目中查阅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我局还通过电视媒体为群众解答房地产相关问题。在每年一度的房交会上设置了房地产政策法规咨询台,为参会群众提供实时解答。我局将用实际行动,切实引导群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创新房地产市场执法监察工作措施
1. 设立网络举报信箱。举报人可以通过我支队在网站中设立的投诉单,根据投诉单上的要求就可以完成整个举报。现支队所有案件已正式实行案件网上报批、审批。
2. 通过与法院联合,实施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措施,发挥联动影响力,解决突出问题。
通过以上措施,加大打击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销售、发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住房消费的行为,发现问题将严肃查处。
三、具体房地产项目情况汇报
对于您在建议里提到的绿地中央墅项目及澳美国际项目,我们作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绿地中央墅
目前,该项目AB区大部分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C区于2017年办理了预售许可证。
(二)澳美国际(也称先行名苑)
该项目已经未登记房屋确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四次联合审批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1. 市建委于一个月内,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质检备案或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如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办理,由市建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合格后,替代建设工程竣工质检合格备案证。
2. 对该项目未履行人防专项验收的人防地下室,开发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申报验收。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由市人防办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3. 市房地局、国土局依据市建委、人防办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房屋产权首次登记。
4. 欠缴各部门费用的,由各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起诉追缴欠款。
目前该项目正在市建委办理质检验收备案,人防及土地验收尚未办理。
您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对我局开展房地产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和指引作用,我们将把这些宝贵建议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去,切实为百姓解决各类房屋产权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