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2016年2月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要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7月25日,省住建厅带领长春、吉林两市到住建部专题汇报试点情况,提出拟确定将吉林、广东“一南一北”两省作为试点的工作思路。9月9日,住建部到吉林省调研督办试点进展情况。11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式将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农安县作为首批全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突出特色,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今年3月3日,省住建厅再次调度各地试点工作情况。
作为经济任务,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促进房地产三级市场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政治任务,住建部和住建厅领导提出,我市作为省会和首批试点城市,对全省开展此项工作的带动作用十分重要。近期部里和省厅频繁调度我市进展情况,并列入考核指标。目前看,推进此项工作势在必行。
二、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7号)。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去年,我局先后到万盛、诺睿德、力旺等开发企业调研,征求企业意见,结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起草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今年3月24日,3月29日,我局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国税、地税、人社、建委、公用、国土、国资委、工商等部门意见。3月30日14时,周贺市长在市政府三区四会议室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再次研究该《实施意见》相关条款。会后,按部门所提建议,再次修改。
四、主要问题及说明
1、对国家、省相关支持政策予以落实;
2、经与市地税、财政部门沟通,同意对确认为试点的企业进行税收、财政贴息政策优惠;
3、因政策征集阶段尚有不确定性,为避免产生社会影响,政策草案不宜提前通过网络和媒体公开;
4、本《实施意见》不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领域、不涉及社会稳定风险,不需举行专家论证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