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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设定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1-06-02 09:54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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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根据省住建厅领导要求,对我市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竞买建设条件进行调整,放宽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资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如星级酒店、影剧院、购物中心等)不涉及对外销售、出租的、在确定建设条件时,不限制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确定建设条件时,以注册资本及企业人员配置情况为条件,两项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即可参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揽项目。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有在册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建筑、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7人;中级及以上会计师3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0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类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参照二级资质标准承揽项目。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在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3人;中级及以上会计师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5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类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参照三级资质标准承揽项目。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在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1人;初级及以上会计师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类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参照四级资质标准承揽项目。

  三、外埠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长春市经过备案,允许其参照本地企业承揽项目,在取得项目后需成立全资子公司运作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土地竞买成交之后,需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查确认其注册资本及人员配置情况,对符合条件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人员配置及诚信经营情况审查确认函》,开发企业持函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