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理由: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和《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包括了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方面的内容,且更加规范和明确。因此,建议废止此办法。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