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联字[2011]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落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按资质等级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按照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的要求”并依据《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2010]42号)文件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建设的,经过批准的分期建设规模不得超过企业资质对应的承揽业务范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各类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建设的(一年为一期),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细则》规定的资质等级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范围: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每年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每年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含1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每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每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不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限制。
四、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已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已下发会议纪要(含绿色通道通行证)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限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确定项目建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时,以中标通知书等手续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资质等级为准。
201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