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为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探索解决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率较高住宅区物业维修应急启动难题,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市房地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长春市物业维修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长春市物业维修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长春财政局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长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201502006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
长春市物业维修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探索解决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率较高住宅区物业维修应急启动难题,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及时解决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维护广大业主切身利益,依据《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维修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是用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率较高住宅区物业维修应急启动的垫付资金。
第三条 应急资金按照“先行垫付、分摊归还”的方式管理和使用。启动应急维修需要使用维修资金时,无需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应急资金先行垫付未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业主应分摊费用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支付本次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施工项目完工后,由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授权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作为债权人,上门进行清收,对拒不履行业务的业主,通过法律手段追缴。清收和追缴的垫付资金要归还应急资金账户。
第四条 应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房地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滚动使用。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应急资金的日常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审核资金使用项目,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市房地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管理,申报应急维修项目的审核和垫付资金的回收。
第二章 筹集和使用原则
第五条 应急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一次性安排,其中市财政负担200万元,各城区和开发区分别负担50万元。各城区和开发区负担资金由市财政年终一次性结算。
第六条 物业维修应急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急解危,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二)循环使用,提高资金效益;
(三)示范引导,调动交存维修资金积极性。
第三章 使用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 维修资金交存率达到95%(含)以上,且相关业主账户余额总计达到此次维修费用的95%(含)以上的物业区域(栋),方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第八条 物业维修应急资金使用范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确认主体
第九条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时,应以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或安全鉴定报告为要件,强制启动应急维修。
具体确认主体为:
(一)电梯发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确认;
(二)共用屋面防水层、外墙破损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
(三)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社区居委会确认。
第五章 资金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勘察报告。其中电梯等还需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出具整改报告;
(三)符合应急维修使用条件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按照《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应急使用阶段:
1、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
3、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分户清册;
4、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预算审价报告;
5、相关部门(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单或者确认证明。
(二)申请划转维修费用余额阶段:
1、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2、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决算清单;
4、维修工程结算发票;
5、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凡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审价。
第十四条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应急维修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由企业申请加入。
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备选库内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等级的维修企业。
入选备选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电梯、建筑防水等工程相应专业资质等级。
(二)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三)有一定房屋修缮经验和应急排险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抢修设备。
(五)具备应急维修所需物资。
第十五条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施工单位诚信管理制度,根据施工单位维修及时率、工程质量以及服务满意度等,定期调整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房地部门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