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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长春市社区化准物业管理参考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6-02 10:05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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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房字〔2014〕56号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化准物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市“老、旧、散、弃”住宅区居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物业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长春市社区化准物业管理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参照此标准,积极组织、指导辖区内无物业管理住宅区业主开展社区化准物业管理工作。

  附件:《长春市社区化准物业管理参考标准》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10月16日           

  附件:

  长春市社区化准物业管理参考标准

  一、基本要求

  1、配备有秩序维护、保洁等管理人员,各岗位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行为规范。

  2、管理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3、服务窗口应公示管理人员姓名、照片及办事制度、办事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4、公开服务电话,及时处理业主对住宅区管理方面的投诉和建议。

  5、每半年在住宅区内公布1次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和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6、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建立业主档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7、对住宅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8、制定火灾、治安、房屋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二、保洁服务

  1、住宅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收集点每日清理一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明显污迹和异味。

  2、楼道每周清扫不少于1次,楼外公共场所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共用部位玻璃、路灯、楼道灯等每半年清洁不少于1次;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每年不少于一次;及时清除住宅区内主要道路上的积水、积雪。

  3、住宅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三、绿化养护服务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每年不少于一次。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四、秩序维护服务

  1、安排人员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并有巡逻记录。

  2、监控中心有专人值守,有值班记录,收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住宅区道路上标注简易的交通通行、车辆停放标志,引导车辆按规定有序通行、停放;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械;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

  4、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维修养护服务

  1、建立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档案。

  2、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3、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4、不定期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进行巡检,受理业主关于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报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根据业主意愿,依法组织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规定收取各相关住户的分摊费用。

  5、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管理以及日常维修养护,保证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