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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8-25 13:50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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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保护物业服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并对物业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在实施物业企业信用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编制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记录、报送本辖区内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开展本辖区内物业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业企业的日常活动,负责采集、记录、报送本辖区内物业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信息,协助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物业企业应当承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约定,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服务规范,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

  物业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信用承诺。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记录

  第六条  物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物业企业的基本信息是指物业企业的注册登记事项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

  物业企业的守信行为信息,是指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等信息。

  物业企业的失信行为信息,是指物业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约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等信息。

  第七条  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

  物业企业的自行申报;

  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的信息

  (三)日常监督检查;

  (四)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及新闻媒体报道;

  (五)其他渠道。

  第八条 物业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物业企业在管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第九条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采集记录物业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失信行为信息时,须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司法部门认定的书面文件并存档。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物业企业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提示等方式告知物业企业。

  物业企业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物业企业。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

  物业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一个记分周期,下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行为没有改正或者被撤销的,仍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继续公开。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二条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发现公开的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主动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已公开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经核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及时做出更正或者补充。

  第四章  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欠佳。

  物业企业信用评分定级实行扣分制,设定信用分数满分为100分。

  信用分数得分90分(含)以上评定为信用优秀。

  信用分数得分80分(含)至90分(不含)评定为信用良好。

  信用分数得分60分(含)至80分(不含)评定为信用一般。

  信用分数得分60分(不含)以下评定为信用欠佳。

  第十四条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物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其基本信息,并将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物业企业填报信息、提供资料及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结合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三)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物业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情况。记分周期期满,分值清零,重新计分。

  第十六条  信用优秀的物业企业,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信用欠佳的物业企业作如下处理:

  (一)限制其参与本地区物业管理投标资格;

  (二)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三)限制参加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四)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物业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或者评定结果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直接将信用等级评定或者降级为信用欠佳:

  1、在信用管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进入程序,擅自进入物业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退出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依法依约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物业项目并移交相关资产资料的;

  4、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5、侵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6、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7、因物业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没有在管项目的物业企业暂不参加本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标准〉的通知》(长房字[2009]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