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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重大执法事项公示制度

时间:2022-02-25 12:23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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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杜绝行政执法工作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全面提高我局的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委托执法单位。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八)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开。

  六、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收集,办公室负责整理,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各行政执法机构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七、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八、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