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纪委负责对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追责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追责的形式包括:
(一)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