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负责本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市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市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市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市房管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以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办;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的属于本局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