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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市房管局政府信息清理制度

时间:2019-06-18 09:10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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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制度适用于住房管理系统清理政府信息工作。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住房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住房管理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三、住房管理机关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凡未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机关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

  四、住房管理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要进行认真审查。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严格落实以下规定: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

  七、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八、住房管理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