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房地局依法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过错),是指市房地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过失、过错,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法定、有错必究、责权统一、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
坚持法定原则。判断行政执法的对错要以法律为根据,因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而造成错案(过错)的不以错案追究。
坚持有错必究原则。错案(过错)必须依法纠正,造成错案(过错)的责任人都应收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折法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错案(过错)责任。
坚持过错和处罚相当的原则。错案(过错)追究应根据错案(过错)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房地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检举。
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全局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房地局行政执法错案(过错)包括以下方面: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
二、经统计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纠正的行政行为。
三、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实体处理明显失当,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却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五、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无故超限期、越权管辖,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六、制作、审核、校对和送达法律文书有误,导致执法中的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必须依法纠正的行政行为。
七、自行撤销、纠正、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过错)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期限的;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失当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七、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导致错案或者使案件无法处理的;
八、明知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办理有关手续的;
九、其他需要追究错案(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错案(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以言或以权代法、以权谋私、贪污、索贿、受贿的;
四、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违法行为发生后,隐瞒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七、全年累计发生二次以上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行为的;
八、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错案(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最大程度降低和减轻的;
二、错案(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错案(过错)行为:
一、自行撤销、纠正、变更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行为并有效防止其后果发生的;
二、因案件疑难,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与现行政策相悖而处理失当的;
三、因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非因新给人过错而导致错案的。
第十二条 追究错案(过错)责任,应根据错案(过错)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独立行使执法权并做出处理的,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二、由数人共同决定并处理的,其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坚持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成员不承担责任。
三、经专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讨论决定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成员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成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四、对同一错案(过错)负有责任的不同人员应根据过错责任主次、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造成错案(过错)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依法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以下处理(单处或并处):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限期纠正或改正;
四、经济赔偿;
五、行政处分;
六、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七、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错案(过错)认定生效后,由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发出错案(过错)责任追究通知谁,责令有关部门纠正或撤销,并落实追究事项。
第十五条 被追究错案(过错)责任的部门或人员,对认定的错案(过错)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经过复审后在十五日内必须做出答复;逾期未答复的,错案(过错)处分无效。
第十六条 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期限为三年。从最初裁决之日起,超过三年(除犯罪和严重违纪外),可不再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