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第7次 |
1999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房屋20元/ 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15元/平方米 |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本级) |
国有土地收益金 |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1997]38号 |
1、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再次转租、转包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标准的30%交纳土地收益金 |
长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 |
附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研究历史遗留的非开发性质的未登记居住房屋确权工作有关问题.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