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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时间:2017-11-15 10:51 来源:市房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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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全面掌握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四条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信息公

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  各单位各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

等情况;

(三)  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

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情况;

(六)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  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1日前将本单位信息公

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局办公室审核,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15日前编制出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331日前在局网站上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单位在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年度报告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  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上报本部门政府信息

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  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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