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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17-01-24 14:53 来源:市房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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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局法规处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局党办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目标是:统一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公开内容和形式,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起考核与日常工作同步的监督机制。通过考核,对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做出全面、具体的评价,以此增强部门服务意识,深化机关文明窗口建设,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促进软环境建设。

    第六条 考核结果纳入局工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具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信息报送、监督检查、公开效果及所属各单位办事公开事项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规范、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局法规处将及时公布测评结果。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分数中,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局法规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下发考核通知。(二)量化测评。(三)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四)局法规处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奖惩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满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部门核减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可以采取不同的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内部科室考核。

第十五条 通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来评价全局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是否达到示范单位建设要求。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由局法规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