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为本市户籍或在本市缴纳1个月及以上社保并处于参保状态,户籍和社保缴存地为长春市市区及双阳区、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公主岭市;
(二)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三)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如在本市享受房改房、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含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在房屋交付前要按规定腾退;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在房屋交付前要按规定退回;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在房屋交付前停发租赁补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小组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
编辑:王飞飞 初审:王飞飞 复审:王华昌 终审:张琪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