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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我市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 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12-31 16:15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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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文件要求,本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区、楼宇(含广场、中心、大厦等)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审批程序和材料清单

  (一)申请住宅区、楼宇命名

  我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设的住宅区、楼宇(含广场、中心、大厦等)建设项目,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0日内项目立项备案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住宅区、楼宇的名称,获得批准后在后续建设和销售过程中规范使用该名称

  1.申报。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房地产项目手册系统在线进行申报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正、背面);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报告。

  2.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对是否符合命名规则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需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

  3.审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批复核发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4.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批准的地名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住宅区、楼宇更名

  未出售住宅区、楼宇(含广场、中心、大厦等)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在售和已出售住宅区、楼宇(含广场、中心、大厦等)名称原则上不予更名。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或者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确需更名的由主要产权人书面申请变更名称

  1.申报。由开发建设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书面提交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正、背面);

  (4)更名实施方案;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对是否符合更名规则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更名需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

  3.批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批复核发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4.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批准的地名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有关要求

  (一)明确申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市民政部门协调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将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并及时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二)严格规范名称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项目名称批复。在手续办理、销售及广告宣传等环节必须按规定使用标准名称。在申请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审核确定的项目名称申报。在销售时,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标准名称,不得出现项目推广名称等误导、混淆标准名称的文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或上位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双阳区、九台区、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公主岭市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联系人:徐双伟   联系电话:0431-81810306)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12月31


  初审:胥晶原 复审: 胥晶原 终审:陈佳女

  

附件:

附件: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参考规则指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