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文件要求,本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区、楼宇(含广场、中心、大厦等)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和材料清单
(一)申请住宅区、楼宇命名
我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设的住宅区、楼宇(含广场、中心、大厦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0日内、项目立项备案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报住宅区、楼宇的名称,获得批准后在后续建设和销售过程中规范使用该名称。
1.申报。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房地产项目手册系统在线进行申报。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正、背面);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报告。
2.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对是否符合命名规则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需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
3.审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批复并核发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4.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批准的地名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住宅区、楼宇更名
未出售的住宅区、楼宇(含广场、中心、大厦等)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在售和已出售住宅区、楼宇(含广场、中心、大厦等)名称原则上不予更名。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或者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确需更名的由主要产权人书面申请变更名称。
1.申报。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书面提交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开发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正、背面);
(4)更名实施方案;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对是否符合更名规则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更名需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
3.批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批复并核发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4.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批准的地名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有关要求
(一)明确申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市民政部门协调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将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并及时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二)严格规范名称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项目名称批复。在手续办理、销售及广告宣传等环节必须按规定使用标准名称。在申请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审核确定的项目名称申报。在销售时,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标准名称,不得出现项目推广名称等误导、混淆标准名称的文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或上位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双阳区、九台区、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公主岭市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联系人:徐双伟 联系电话:0431-81810306)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初审:胥晶原 复审: 胥晶原 终审:陈佳女
附件:
附件: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参考规则指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