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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0-15 15:39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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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消防、规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电力、燃气、供热、水务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期内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者已约定由其他第三方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为由不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依法由其他第三方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予以配合,提供合理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外包专项业务时,必须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服务供应商,并与外包服务供应商依法订立书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外包多项专项业务时,承担各外包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安全生产协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保留评估记录。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承接多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所有项目均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服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物业服务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熟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维修、更换和保养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要求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资格的岗位,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存在安全风险作业的操作流程,将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管理;

(三)安全教育培训;

(四)消防安全管理;

(五)作业安全管理;

(六)房屋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与维护安全管理;

(七)外包服务供应商安全生产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使用台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检查;

(二)员工工伤保险、个体防护用品;

(三)安全教育培训;

(四)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识、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演练;

(五)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六)风险、隐患的评估、监控和整改;

(七)其他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管理区域实际,针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预先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极端天气检查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包括下列事项:

(一)根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及时制定落实管理、监控、整治措施;

(二)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级、分类治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三)对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范围内整改项目,及时将风险、隐患情况告知业主、使用单位(使用人)及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四)风险、隐患治理前和治理中,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五)风险、隐患治理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建立电子台账,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属于建设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安全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使用单位(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其完好。设置区域、部位和类型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包括下列部位及场所:

(一)在天台、护栏、玻璃门、喷泉、景观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处设置;

(二)在配电箱、通电设施设备、特种设备上设置;

(三)在设施设备、施工、吊装检查维修等作业现场、检查维修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

(四)在门禁门、防火门、设备房门、管井门、消防通道门等设置;

(五)在其他存在安全风险或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设置。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自身作业安全管理,有关工具、防护用品应检测合格,并应在有效期限内。

在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密闭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维修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或者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和应急措施,落实相关审批手续和监护责任后方可作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房屋本体安全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房屋本体进行承接查验。对门厅、过道、楼梯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维护易损坏的部位,保持正常的使用功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房屋装修登记管理,将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修企业,做好日常巡查监督业主(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和实施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并定期开展宣传和巡视,防止高空抛物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重点防范区域进行巡检、巡查,针对异常情况,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排除、处理安全风险和隐患,并将巡查、排除、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保存。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群租房、消防水系统等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发生的过程记录,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和评估,每年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分类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评价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等,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持续改进,确保切实有效和适用,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由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和公主岭市辖区内的物业服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20日起施行。


初审:刘博    复审:霍践烨    终审:杜刚    

附件:

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