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代办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代办经纪机构为商品房买受人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代办服务费应由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将服务费用转嫁给商品房买受人。
三、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商品房买受人违规收取代办服务费的,由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商品房买受人委托房地产代办经纪机构为其提供不动产登记手续代办服务。
四、商品房买受人自愿委托房地产代办经纪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事项,并按合同约定履行。
五、对违反本通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代办经纪机构,市房管局将视情节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约谈企业负责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公开通报等措施,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收取代办费用的,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初审:孙国峰 复审:孙百会 终审:姚文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