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
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购房人原则上自持年限不少于5年。自持期满后,可以通过内部流转或政府回购的方式循环使用。自持年限自签订网签合同之日起计算。
三、购房人自持期满后,原则上应当先申请内部流转,内部流转1年后未售出房屋的,可以向政府委托的机构申请回购。
四、申请内部流转的,购房人应当在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的内部流转平台上挂牌出售给轮候库内符合购买条件的对象,出售价格为【房屋价格+购房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合理支出】。其中,房屋价格不得高于以下两种价格中的最高价:
1、原购置价;
2、原购置价*(申请流转上一年度我市市区售出商品房均价/购置当年我市市区售出商品房均价)。我市市区各年度售出商品房均价以住房保障部门公开发布的价格为准。
五、申请回购的,回购价格综合原销售价格、折旧及利率(不计复利)等因素确定,不包括购房家庭的装修费用及对房屋进行其他改动产生的费用。回购价格=原销售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年2%折旧-签订回购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使用年限自房屋交付日期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足整年的按1年计算。回购时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低于1%,仍按1%计算。
六、购房家庭存在因工作调动离长、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等特殊情形的,可不通过内部流转,申请政府委托的机构实施回购。房屋交付前,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银行实现抵押权等原因需处置保障性住房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价回购,不考虑折旧和利息。
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