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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5-06-30 16:17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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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房地产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工程进度节点及对应监管额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额度

  按照成本法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即:商品房毛坯交付的建安成本按4000元/平方米计算,初始监管额度=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楼栋总建筑面积×85%商品房精装交付的建安成本按5000元/平方米计算,初始监管额度=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楼栋总建筑面积×90%。市房管局负责适时调整和公布每平方米建安成本。建安成本包含工程进度款含土建、配套、园林、装修、材料款、设备款、监理费、设计费等,不包含土地成本、税费、融资成本、销售费用、企业运营等支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范围内,同时包含毛坯交付和精装交付两种交付标准时,统一按照精装修交付监管额度执行。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额度随工程进度按节点逐步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未达到监管额度时,每套商品房销售款80%纳入监管范围,20%拨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用于企业运营支出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支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下部分楼栋已取得不动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按栋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二、工程进度节点

  )商品房毛坯交付

  1.建成层数达到地上总层数四分之一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80%;

  2.建成层数达到地上总层数一半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70%;

  3.建成层数达到地上总层数四分之三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65%;

  4.主体封顶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55%;

  5.主体砌筑完毕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45%;

  6.楼栋外墙装饰完毕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35%;

  7.室内装修和园区景观施工完毕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20%;

  8.园区管网配套建设完毕住宅类商品房需取得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10%;

  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1%;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下楼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商品房精装交付

  1.建成层数达到地上总层数四分之一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85%;

  2.建成层数达到地上总层数一半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75%;

  3.建成层数达到地上总层数四分之三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70%;

  4.主体封顶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60%;

  5.主体砌筑完毕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50%;

  6.楼栋外墙装饰完毕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40%;

  7.室内装修和园区景观施工完毕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20%;

  8.园区管网配套建设完毕住宅类商品房需取得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10%;

  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额度为建安成本1%;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下楼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预售资金监管解除。

  三、逾期交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

  商品房项目已逾期未交付或出现逾期交付风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属地城区住建部门申请列为“保交房”项目。属地城区住建部门应核实项目情况,组织企业制定“保交房”方案,报市房管局备案。

  “保交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监管。企业可向属地城区住建部门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和其他合理支出,市开发中心依据属地住建部门审核意见,以“点对点”的方式拨付给项目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已设立和新设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初审:李宇 复审:苗沐新 终审:陈佳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