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
为有效避免“一房多卖”“先押后卖”等多次处分行为发生,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建议的要求,经与市规资局会商,我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八章第十九条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选择性条款:
(一)双方□同意□不同意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出卖人不同意的,买受人可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办理期限为此合同签订之日至此业务办理完毕。)
我市将于2025年6月30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上述条款。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初审:李抒妍 复审:李抒妍 终审:王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