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人契税且不代缴行为,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二、购房人应自行到省、市及净月区政务大厅,景阳、大经路、北站房等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缴纳契税。
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代收契税的房地产项目排查工作,具备缴纳条件的,开发企业应立即向税务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还购房人或转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缴纳手续。
四、各县(市)及双阳区、九台区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7日
初审:张超 复审:钱秀梅 终审:张继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