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落实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长房联字〔2020〕2号)《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吉建联发〔2021〕3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函〔2022〕1号)《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代办机构为购房人代办产权业务时,应与购房人协商签订正式委托代办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办机构不得强制收取代办费、服务费等费用。
二、对2011年1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物业维修资金名义收取购房人费用。对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为购房人代交首期物业维修资金并存入资金专户后,可按代交额度向购房人收取。在未代交前,不得提前收取。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代交代缴物业维修资金、契税等有关费用,或拒不退还多收费用的,市房管局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停止商品房网签备案、停止商品房预售许可、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行政限制措施。对代办机构挪用或未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承担委托人全部责任。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初审:孙国峰 复审:孙百会 终审:姚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