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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向吉林省香江百利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的公告

时间:2023-01-17 10:45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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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香江百利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长房)处罚〔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9月21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本机关作出的(长房)处罚〔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1月28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你单位的诉讼请求,(长房)处罚〔2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肆万元(大写),加处罚款肆万元(大写)(你单位在规定的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18日期限内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到期未缴纳罚款,在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你单位的加处罚款为肆万元。),两项合计捌万元(大写)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人民广场支行,账户: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账号:4200220311200530001 。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431-81810158;联系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