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如何进行处理?
处罚依据: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级以下开发企业资质和暂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的
处罚依据: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预售,不得分期分批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预售。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预售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的材料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的物权归属公示文件;
(五)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者不按时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依据: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认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向开发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或者不按时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