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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长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19-08-01 10:45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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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长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制发背景是什么?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赵洪利副局长: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技术标准、规范,对房屋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对房屋安全管理影响重大。

  按照2013年初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规定,各地房屋安全鉴定随之推向市场。目前实践中,房屋安全鉴定已转变为市场行为,但鉴定市场尚不成熟,急需政府通过备案等手段加强鉴定市场监管,有效遏制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我市在2019年修订通过的《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中明确规定到,“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加之新《条例》中关于房屋安全鉴定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为贯彻落实好新《条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该细则。  

  二、《长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制发的依据是什么?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赵洪利副局长:制发的依据是《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和《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三、《长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具体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赵洪利副局长:在借鉴北京、南京、杭州等外地城市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细则(草案)》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对新《条例》备案条件具体化。依据新《条例》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规定,采用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从鉴定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一是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同时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结构计算分析能力,或者具备相应设计资质,二是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具有较高的结构分析能力。在此基础上,对备案材料、备案审核期限、备案变更期限等作出细化。  二是对新《条例》危房鉴定规定具体化。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和新《条例》中关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报告撰写予以进一步明确,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对新《条例》鉴定程序具体化。按照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细化开展鉴定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将有效保障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同时,对再次鉴定结论异议的解决机制也做了更加明确规定,有利于实际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