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吉林省政府网 长春市政府网

政策解读

明确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禁止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

时间:2019-11-26 10:09 来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房子是市民居住的场所;房屋安全,事关着民生大计。2019年3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与百姓安居乐业、正常生活息息相关。“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拨用房产的使用人(单位)是拨用房产的房屋安全责任人。”

本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吸取了公众、专家的意见建议,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合理使用房屋的具体权利义务。新《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对房屋负有安全使用、定期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并保留相关资料的义务;对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采取人员转移、防汛、防灾等应急抢险措施,以及设置危房标志;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并且修订中,确定了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完好是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从保障房屋结构安全的角度,禁止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禁止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主要有: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在承重墙上开挖门、窗或者改变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或者扩大洞口;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