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有更多的了解,我们曾在《违规失信应退出》一文中向大家普及了一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今天再为大家介绍一些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注意事项和违规后的处罚规定。
一、哪些行为算违规?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违规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怎么处理?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上述行为其中一项或多项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部分违规行为除收回住房外,还要进行处罚,包括: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相关设施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同样要承担责任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承租人除了要遵守上述规定外,还要承担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那么哪些内容应重视呢?下面简单罗列几条仅作提示(合同内容很详细,建议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
1、及时缴纳租金。
乙方应于每个缴租期开始前4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租金。逾期缴纳租金超过6个月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将乙方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并采取行政、司法强制手段追缴拖欠的租金。
2、按要求缴纳供暖费用。
因乙方拒不缴纳冬季供暖费用导致供暖、上下水、煤气管线受冻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给甲方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有乙方赔偿,乙方拒不承担维修费用或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将乙方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直至通过行政司法强制手段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配合日常管理或检查。
租赁期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如乙方故意拖延、拒绝接受检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将乙方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
4、不得转租转借或其他违规使用。
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住,不得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补交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同时将乙方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
诚信申请,合理使用,遵守管理秩序是我们一再强调的住房保障前提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切勿把公共租赁住房当作私产,更不能将其作为牟利的工具,否则,等待你的,将是严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