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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长春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11-13 14:23 来源:市房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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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1.  什么是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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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俗称廉价房),是指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或购买,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

2.    产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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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售规定

①保障对象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在购房后(以购房收据时间计算)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交换、出售、出租、出借、捐赠、闲置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等。

②购房满5年的,在取得该房屋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③购房不满5年的,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所回购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④将已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通过买卖、赠与或者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该房屋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都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4.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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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对该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实行强制收回,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2%折旧后不计息退回购房款。

①虚假申报的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骗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除按规定进行收回外,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②转租、转借的

将所购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从事违法活动且告知后拒不改正的;

③长期闲置的

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自购房之日(按购房收据计算)起,到保障对象申请办理产权之日止,在该房屋内居住累计不满2年的;

④其他情形

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办理程序

1.  办理共有产权

①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专人并出具委托书,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资料,办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首次登记;

②保障对象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购房收据、购房合同等材料办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登记;

③保障对象缴纳个人产权部分的契税和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国有产权部分免交契税;

④为保障对象核发《不动产登记证》(共有产权)。

国有产权只记载于登记簿内,不予发证。

2.    政府回购

①保障对象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春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回购申请表》(《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证)等材料;

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勘,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保障对象结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③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个人产权份额部分按照原购买价格回购;

④保障对象持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证)、《回购协议》等材料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现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登记部门凭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委托书、《申请表》、回购协议、房款缴纳票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名下,并在权属证书上标注“公共租赁住房”字样,所回购房屋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3.    办理完全产权

①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向共有产权的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证)等材料;

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专人并出具委托书,办理国有产权部分出让事宜;

③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应交的国有产权部分的房款,价格按照同地段存量房的评估价格确定,保障对象到指定银行补交房款后,持相关房款缴纳票据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审,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④保障对象凭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证)、身份证等材料到市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完全产权登记事宜。同时,保障对象按照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缴纳相关税费,国有产权部分免交相关税费;

⑤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做好登记备案。同时,区住房保障部门须将登记备案记录定期上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档案管理。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于出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所获取的资金收益,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缴入本级财政,资金继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回购及后续管理。

三、购房人离婚、死亡的处理

1.    未登记时候的处理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在尚未登记时:

①购房人离婚

需当事人提供民政部门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者是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原件,如离婚协议中或离婚法律文书写明归属并且房屋信息准确的,由当事人到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变更。

②购房人死亡

需继承人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书或者到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法律文书,由继承人到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变更。

2.    已登记时候的处理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证)后:

①购房人离婚

由当事人提供民政部门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者是法院的离婚法律文书原件,如离婚协议中或离婚法律文书已写明归属并且房屋信息准确的,由当事人到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购房人,持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变更审核意见书》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离婚转移登记。

②购房人死亡

由继承人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书或者到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法律文书,由继承人到市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变更购房人,持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变更审核意见书》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四、具体手续的办理

(一)上市交易程序

1.    开工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证

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工程验收备案

建筑单体验收

消防工程验收

绿化验收

规划验收

城建档案馆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3.    初始登记

提交相关资料

竣工面积实测

4.办理共有产权

提交相关资料

交纳契税、物业维修基金

5.    办理完全产权

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补交房款

国有产权部分出让

6.上市交易

(二)前期手续要件

1.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3.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初步设计的批复  

7.投资计划  

8.建设用地批准书  

9.国有土地使用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4.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验收意见书

1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6.建筑工程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验收报告单   

17.环保部门评估及验收报告  

18.室内环境空气污染检测报告   

19.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  

20.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   

21.建设工程防雷设施检测及验收报告

2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3.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24.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2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6.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2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