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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公租房政策解读:违规失信应退出

时间:2017-11-10 13:30 来源:市房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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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我市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其运营方式是租,特点是有进有出: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出。住进了公租房,并不意味着该处房屋永久归你所有。享受住房保障的前提是符合保障条件,遵守管理秩序,诚信申请,合理使用。在我们努力为您营造安居乐业的生存环境时,还希望您对下列公租房管理政策有足够的了解。

 

一、这些行为要不得

依据《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这些情况应退房

依据《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合同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属于上述解除合同7种情形之一而被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

 5、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属于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退出住房;对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三、失信违规要处罚

依据《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相关设施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除本条规定的处罚外,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同时追加“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承租人如有因违规使用公租房而产生的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从业机构需谨慎

除上述对承租人的限制外,《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还对房产经纪机构从业行为进行了限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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